“契約夫妻”會讓婚姻更脆弱

  “在我的眼裡,所有的夫妻都是契約關係,只是那契約的內容不一樣而已。我承認,一張有年薪制的’結婚紙’是不正常的,但是我們兩個人,各求所需各取所得。”這是正在央視一套熱播的電視劇《老大的幸福》中,老二傅吉安的妻子明月的一段台詞。傅吉安和明月雖然是夫妻,但兩人之間有個契約,傅吉安給明月開50萬元的年薪,明月負責在傅吉安需要的時候陪他出去應酬。

  這部影視劇中的契約夫妻關係,引起了不少人的熱議。“婚姻不僅是個人的愛情故事,也是最嚴格的社會和經濟契約。”這是美國最新暢銷書《定終身》中對婚姻的一句經典解讀。

  在現實生活中,各種五花八門的夫妻契約屢見不鮮——

 夫妻忠誠契約

  余某與前妻離婚後1999年通過徵婚與王女士相識並結婚。由於雙方均係再婚,為慎重起見簽署“協議書”一份,對婚前、婚後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並約定婚後在共同生活期間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觀和責任感。為此,該協議第3項“違約責任”部分的第2條還專門強調:“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上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並要以事實為依據),將受到法律制裁和經濟賠償。作為一方對另一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等賠償,雙方商定金額為30萬元。”

  不久,王女士發現余某有了外遇。二人離婚後,王女士以余某違反夫妻間的“忠誠契約”為由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余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丰台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在自願基礎上訂立的夫妻忠誠契約有效,判決余某支付王女士30萬元。余某上訴,後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余某給付王女士25萬元。

 反家庭暴力契約

  田女士和曹先生2007年7月登記結婚。婚後因田女士和婆婆關係處理不好,經常發生口角。在又一次婆媳爭吵之後,曹先生動手打了她。為此夫妻之間爆發了一場“戰爭”:田女士堅持要離婚。在親戚朋友的調解下,曹先生向田女士道歉,並保證以後不再動手打人。在田女士的要求下,曹先生寫下保證書,稱如果再打人,就支付給田女士1萬元賠償金。但是沒過一個月,他又再次動手,田女士受傷住進了醫院。

  出院後,田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曹先生按約定支付她1萬元。審理過程中,曹先生同意離婚。法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並判決曹先生按約定支付田女士1萬元。

 財產契約

  齊某和甄小姐戀愛期間,兩人以齊某的名義按揭購買了位於丰台區的一套房屋並在此長期同居生活。2007年11月30日,齊某正式向甄小姐提出分手。同日,兩人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兩人共同出資購買所住房屋,雙方共同擁有所有權。此外,齊某還簽署了一份聲明,再次確認了涉訴房產由雙方共同購買、共同承擔費用的事實,並稱結合房價漲幅將甄小姐對房屋的份額折合人民幣22萬元,而他無力折抵現金給甄小姐,故以限期免費居住權的方式補償,准許甄小姐免費居住該房至2034年3月1日。

  2008年3月,齊某起訴至法院,稱涉訴房產是他的個人財產,由於自己的重大誤解才簽署了協議和聲明,其內容亦顯失公平,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該協議和聲明。丰台法院經審理認為,協議與聲明均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之情形,最終駁回了齊某的訴訟請求。

 解決戶口契約

  孫先生和鄭女士婚後共同在北京打拼。1999年鄭女士考取了研究生,孫先生供妻子拿到了碩士學位。可鄭女士讀完了碩士還想接著讀博士,說讀了博士就可以解決兩個人的北京戶口。孫先生擔心妻子讀博後和自己的差距越來越大,萬一自己的戶口解決不了,這麼多年的心血也白費了。2001年,兩人達成口頭協議,孫先生繼續供妻子讀博士,鄭女士博士畢業後幫孫先生解決北京市戶口。

  從那時至2008年間,孫先生負擔了家庭全部開支,同時還償還了家裡的房屋貸款。但是,鄭女士讀完博士又做了博士後,一直沒有履行承諾幫丈夫解決戶口問題。2009年7月,孫先生稱妻子不履行協議的行為令他很受傷,起訴要求離婚。鄭女士不同意離婚。丰台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夫妻感情基礎較好,孫先生的訴訟理由不足,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契約並不是保護婚姻的“良藥”

  英國著名法學家梅因曾有一句名言——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都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縱觀世界各國的婚姻制度,似乎也印證了這一論斷。婚姻關係涉及倫理道德,各國的立法也極力避免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干預婚姻家庭領域,例如我國合同法第二條就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但是,隨著私權利越來越受到尊重,夫妻之間以契約方式設定彼此權利義務的情況越來越多。這些協議大都有著共同的特點——即身份權與財產權緊密結合,並常常以財產利益歸屬作為協議的最終法律後果。現代婚姻變得如此脆弱,山盟海誓已讓人沒有了安全感,人們更加傾向於以契約方式來維護婚姻的安全,來保障婚姻破裂後自己的財產利益。

  而就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對契約的效力認定不一而足。有的以當事人平等自願、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為由予以認可;有的以婚姻家庭領域不能以合同關係調整為由認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婚姻契約的出現並非一個偶然現象,也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可以說,契約並不是保護婚姻的一劑“良藥”,也並不能拴住婚姻的翅膀,夫妻之間的互敬互愛、互相信任、精心經營,方能讓婚姻踏實而溫暖。